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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任職信用卡公司的劉姓女子被控利用職務之便,盜刷客戶信用卡達百萬元。遭法院判決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刑3年半。

    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,劉女在民國94年間任職外商信用卡公司,負責替白金卡會員代訂機票、旅館,及規劃旅遊行程等,從而得知會員信用卡號等個資。

    劉女被控陸續多次盜刷客戶信用卡,其中1名客戶遭盜刷後,97年4月間被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告知「信用不佳」,全案因此曝光。

    台北地方法院審酌劉女事後坦承犯行,並與信用卡公司以新台幣145萬多元達成和解,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,判處劉女應執行3年6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。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,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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